福建厦门市思明区艺术儿园非在编人员招聘简章
厦门市思明区艺术儿园非在编人员招聘简章
因工作需要,厦门市思明区艺术幼儿园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非编专业技术岗1名,非编辅助岗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岗位描述:
非编专业技术岗位(非编幼儿教师),非编辅助岗(非编保育员)
★非编专业技术岗(1名):负责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记录。
2.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履行非在编聘用人员义务。
3.身体健康,无任何传染病,能胜任幼儿教师岗位。
4.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证书、学前教育专业毕业,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工作有激情,具有独立带班能力,有1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5.性别不限,年龄42周岁以下( 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大专及以上学历。
6.诚实善良、吃苦耐劳,热爱本职工作,有爱心、耐心,爱幼儿、责任心强。
★非编辅助岗保育员(1名):负责幼儿园保育员工作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记录。
2.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履行非在编聘用人员义务。
3.身体健康,无任何传染病,乐观向上、不计较、手脚勤快,能胜任保育员工作岗位,有幼儿园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4.具有保育员证,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优先考虑。
5.性别不限,年龄45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初中及以上学历。
6.诚实善良、吃苦耐劳,有爱心、耐心,责任心强、卫生安全意识强。
二、招聘程序
(一)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及报名
1.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于厦门市思明区教师进修学校(http://www.xmsmedu.cn)公布。
2.报名方式:
(1)网络报名:报名非编专业技术岗幼儿教师岗位请将报名信息发送到邮箱153300448@qq.com,报名非编辅助岗保育员相关岗位人员的请将报名信息发送到邮箱895431714@qq.com。
(2)现场报名:报名时须填写《厦门市思明区公开招聘非在编聘用人员报名表》二份(详见附件1),提供本人近期白底深色有领免冠1寸证件彩照3张,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及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3.报名时间:
即日起至 8月25日。(上午8:30-11:00、下午3:00-5:00)
4.联系人:朱老师 咨询电话:5323958转8001
邮箱153300448@qq.com
李老师 咨询电话:5323958
邮箱895431714@qq.com
5.现场报名地点:
厦门市思明区艺术幼儿园(厦门市莲滨里24号)
(二)资格初审
报名结束后由厦门市思明区艺术幼儿园对应聘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三)考试办法
专业面试由我园统一组织,根据相应岗位工作特点确定考试内容。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岗位相关的知识、操作技能等。面试具体时间:另行电话通知;地点:厦门市思明区艺术幼儿园
(四)考核与体检
由幼儿园考核小组对成绩优秀者进行综合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并对报名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考核合格者须持有健康证,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按时到指定的医院集中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放弃资格。
本次招聘体检参照《福建省教师资格证申请体检标准》的要求执行,体检费由个人自理。
(五)公示
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并在厦门市思明区教师进修学校(http://www.xmsmedu.cn)公示3个工作日。
(六)办理聘用手续
根据岗位要求以及面试、考核、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三、其它事项
此次招聘参照《思明区教育系统非在编聘用人员公开招聘实施细则》(厦思教【2014〕95号文件】及《思明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严格非在编人员聘用管理及经费管理的通知》(厦思教【2015】25号)进行岗位的设置和审核,应聘人员报名时须认真阅读各岗位招聘资格条件,确认自己符合拟报岗位条件方可报名,并须对本人的报名资格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的,或在考试、体检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有关考务信息将通过报名应聘者提供的联系方式直接通知,请报考者及时留意。
本招聘简章由厦门市思明区艺术幼儿园负责解释。
厦门市思明区艺术幼儿园
2022.8.22
- 2024年福建厦门市民政局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厦门市救助站招聘简章 2024-10-10
- 2024年福建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招聘简章 2024-09-12
- 2025年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校园招聘120人公告 2024-09-06
- 2025年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校园招聘90人公告 2024-09-06
- 2024年福建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招聘简章 2024-09-05